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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16條

行政機關應於受理請求更正或補充行政資訊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 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請求行政機關更 正或補充行政資訊時,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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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