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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本 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負責人列席。 本會會議紀錄按期報行政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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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