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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組織、職責、任務及運作方式,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12-06・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執行中美兩國政府於五十四年四月九日換文所達成之協議 (以下 簡稱中美兩國協議) ,特依照行政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設置行政院 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辦理中美經濟社會 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之管理與運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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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美國政府根據經濟援助協定,對我國政府所撥贈款及貸款衍生之 台幣,截至民國五十四年六月底結存款及以後續收款項之收存事項。 二、關於對美國政府根據經濟援助協定,對我國貸款本息之償付事項。 三、關於依照中美兩國協議之規定,對於經行政院長核定為促進我國經濟 及社會發展之各項方案計畫及其他有關用途所需款項之核撥事項。 四、關於本基金所撥款項下應收回款項之收存事項。 五、關於本基金在核定用途以外餘款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六、關於本基金帳戶與附設專戶之設立與管理事項。 七、關於有關政府需要本基金各種報告之編送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基金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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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設委員四人,由行政院聘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長、經濟部長與行政 院主計長兼任之,並由行政院就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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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本 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負責人列席。 本會會議紀錄按期報行政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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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分別辦理本 基金之管理運用會計事項暨本會之文書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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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置稽核、副稽核各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基金財務會計之稽 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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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置組長、助理稽核、專員、辦事員各若干人,承主管之命辦理其主辦 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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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工作人員以兼任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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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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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核定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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