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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0條

稽核與副稽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財務、會計之稽核工作,其權責 如左: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方針之參與擬議。 二、基金款項收支調度帳目,公文與報表之審核與會簽。 三、稽核助理人員工作之指揮調配與考核。 四、稽核助理人員任免獎懲之核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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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