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各級人員承辦事務,分負下列責任:
一、處理事項如有過誤,經辦人員應負其責。
二、文件處理錯誤,由各組主管負責。
三、引用法規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主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負責,核稿人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由經辦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或打字之錯誤,由承辦人及核對人負責。
七、用印錯誤,由監印人負責。
八、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對其主管部份應共同負責。
九、無正當理由,滯壓文件或公務而致延誤者,由經辦人員負責。其主管
未及時催辦者,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