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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3條

本會各級人員承辦事務,分負下列責任: 一、處理事項如有過誤,經辦人員應負其責。 二、文件處理錯誤,由各組主管負責。 三、引用法規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主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負責,核稿人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由經辦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或打字之錯誤,由承辦人及核對人負責。 七、用印錯誤,由監印人負責。 八、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對其主管部份應共同負責。 九、無正當理由,滯壓文件或公務而致延誤者,由經辦人員負責。其主管 未及時催辦者,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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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