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 › 第12條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