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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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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刪除)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財政部…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及出售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支應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之加發六個月薪給與補償各項損失之費用及政府負…第6條本基金為支應前條第一項各款用途,得在當年度釋股收入預算及以前年度釋股收入預算保留合計數額內,…第7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8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9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0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1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第12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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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