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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旨在確保法規的制定、修訂和廢止等工作得以有效推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2-15・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會組織條例第 二十四條之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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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法規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及彙辦事項。 二、勞動法規制 (訂) 定、修正及廢止之審議或研議事項。 三、勞動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事項。 四、勞動法規、解釋令之審查、整理及編印事項。 五、勞動法制再造事項。 六、勞動法規之管制、整理、編印、動態登記及統計事項。 七、勞動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究事項。 八、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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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法規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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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法規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有關人員派 兼之;並得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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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法規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 人至七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會法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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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法規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召集人為主席,主任委員或 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由主任委員視審查事項之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並 以一人為召集人,小組之決議,必要時得提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之。 法規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本會有關單位 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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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法規委員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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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法規委員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或研究有關勞動 法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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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法規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會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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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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