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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有關人員派 兼之;並得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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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