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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召集人為主席,主任委員或 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由主任委員視審查事項之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並 以一人為召集人,小組之決議,必要時得提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之。 法規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本會有關單位 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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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