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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青年職業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1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養青年專業技能,並 輔導其就業,特設青年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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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青年職業訓練課程及教務計畫之擬定。二、青年職業訓練教材之編審及訓練師…第3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第4條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5條本中心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成立時裁撤。第6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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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