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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二組,分別掌理 下列事項: 一、展示表演組: (一) 原住民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典藏、編印、陳列展 示及促進學術交流事項。 (二) 原住民傳統工藝技術展示之策劃、展出及技術人才之訓練事項。 (三) 原住民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纂、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 練事項。 (四) 原住民傳統建築物與原住民生活形態展示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 視聽資料之製作、使用、保管事項。 (六) 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二、行政組: (一) 園區內各種指示牌及美工設計事項。 (二) 園區內公共設施與環境衛生之管理維護、美化及遊客服務事項。 (三) 財產保管、文書、出納及不屬於展示表演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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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