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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暫行編制表 ┌─────┬─────────┬─────┬────────┐ │ │ │員 額│ │ │ │ ├──┬──┤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暫行│合理│備 考│ │ │ │員額│員額│ │ ├─────┼─────────┼──┼──┼────────┤ │局長 │薦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 │ │ │ │ │任第十職等辦理。│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一 │一 │ │ │ │職等 │ │ │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 │二 │二 │未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 │ │ │ │ │任第八職等辦理。│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五 │五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二 │二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一 │ │ │ │職等 │ │ │ │ ├─────┼─────────┼──┼──┼────────┤ │人事管理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 │ │ │ │第七職等 │ │ │ │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 │ │ │ │第七職等 │ │ │ │ ├─────┼─────────┼──┼──┼────────┤ │合計 │ │一四│一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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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設二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展示表演組:(…第3條本局置局長,承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第4條本局置秘書、組長、組員、技士、書記。第5條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本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局為業務需要,經報行政院核准,得聘僱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演出人員。第9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備查。第10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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