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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 第4條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局置秘書、組長、組員、技士、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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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設二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展示表演組:(…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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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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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備查。
第10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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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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