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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局置秘書、組長、組員、技士、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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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設二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展示表演組:(…第3條本局置局長,承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第5條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本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局為業務需要,經報行政院核准,得聘僱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演出人員。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暫行編…第9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備查。第10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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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