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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設二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展示表演組:(…第3條本局置局長,承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第4條本局置秘書、組長、組員、技士、書記。第6條本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局為業務需要,經報行政院核准,得聘僱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演出人員。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暫行編…第9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備查。第10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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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