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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 就原住民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 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 前項委員人數,原住民代表及學者專家名額不得低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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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