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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 第6條

本會顧問人數以四人為限,任期一年,期滿檢討認為有續聘必要者,得經主任委員同意後續聘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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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