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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 第5條

本會遴聘之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六年以上者。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畢業,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十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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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