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其他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規範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的遴聘條件、程序、權責及會議召開等相關事項,以確保顧問團隊的組成及運作能符合組織需求。
1
相關議案
0
審議中
0
已三讀
0
提案政黨
審議中 0(0%)已三讀 0(0%)其他 0
聚合所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2-07・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會顧問得就本會掌理有關原子能科學發展、核子設施安全管制、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子能技術應用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等事項,向主任委員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本會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得列席前項會議。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會顧問不列席本會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會遴聘之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六年以上者。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畢業,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十年以上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會顧問人數以四人為限,任期一年,期滿檢討認為有續聘必要者,得經主任委員同意後續聘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會顧問於任期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主任委員同意者,應予解聘: 一、利用職務上持有、知悉之消息,以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正利益。 二、與團體或個人從事不法利益交易活動。 三、從事各項法律禁止或限制之行為,經查證屬實。 四、其他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會顧問為無給職。 本會遴聘之顧問為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者,其支領顧問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同意超過時,應繳回溢領之金額;切結書格式如附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RSS 追蹤本法修法全部修法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