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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8條

停職人員除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規定應予免職者外,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依公務 員懲戒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許復職。經考績免職先行停職人員,其免 職案經復審程序決定撤銷或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者,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予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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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