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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11條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1條
訴願事件經答辯完備,並踐行本法規定之審理程序,承辦人員應即擬具處理意見連同卷證,送由訴願會全體委員或三人以上分組委員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審查意見,供審議之準備。 訴願事件經原行政處分機關依本法
第五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但經原行政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得免送訴願會委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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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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