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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9條

受理訴願機關就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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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