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24條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4條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七條所定期間不補正,訴願人在不受理決定書正本發送前,已向受理訴願機關補正者,應註銷決定書仍予受理。但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要件者,雖未遵限補正,仍不影響訴願之效力。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