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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2條

申請再審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申請再審,無再審理由或有再審理由而原決定係屬正當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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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