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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輔導區設置辦法 第5條

輔導員及技術人員除第三條第四條之所定任務外,對各農莊之財務僅負 代表場部監督之責,不得經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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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