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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15條

本處所屬各類工廠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設工場或作業站,冠 以工程性質或所在地地名;工場置主任,作業站置站長,均兼任,所需人 員,各就編制員額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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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