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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16條

本處及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隊、廠、中心所列各職稱之官 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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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