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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承處長之命分掌工程、行政業務之策劃、推 進、審核、督導等事宜。副總工程司,襄助有關工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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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