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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處森林副產物之產銷,伐木地區殘材整理及林相變更,應專案編訂計畫 報輔導會核准後實施,並應按本辦法第七條個案預決算編列方式及權責, 編列個案預決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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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