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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6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 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 (派) 兼之;任期二年, 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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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