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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8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三人,參事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 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二人至四 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專員九人至十一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五人至 二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 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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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