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 第10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10條

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應自行錄製建檔。但情形特殊無法自行處理者,需經 核准後,始得委託其他機關或資訊服務廠商處理,並應派員監督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