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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3條

各機關對於電腦設備及資訊機密應採取安全與維護措施,其有關主管或負 責人,應於權責範圍內負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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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