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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4條

各機關應建立資訊稽核制度,並得視需要設置稽核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稽 核電腦設備之使用及資訊檔案管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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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