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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辦事細則
› 第6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6條
有形文化資產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定古蹟、重要聚落、國定遺址、國寶與重要古物之保存及監管保護。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間團體與個人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 、遺址、古物及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輔助。 三、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與前三款文化資產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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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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