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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表揚文化機關(構)績優義工辦法 第4條

文化機關 (構) 對所屬績優義工得由其首長向本會推薦。推薦標準如下: 一、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金質獎:連績服務六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並曾獲頒銀質獎後繼續服務滿兩年,績效卓著,且未曾獲頒金質獎 者。 (二) 銀質獎:連續服務四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小時以上,並曾 獲頒銅質獎後繼續服務滿兩年,具有勞績表現特殊,且未曾獲頒銀 質獎者。 (三) 銅質獎:連續服務二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四百小時以上,服務 熱心工作績優,且未曾獲頒銅質獎者。 (四) 特別獎:當年度對所服務文化機關 (構) 具特殊貢獻者。 二、團隊需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訂有義工服務團隊組織規定,團隊成員達三十人以上,且服務團隊 成立達一年以上,組織健全,運作良好者。 (二) 支援所屬文化機關 (構) 推廣文化活動,或協助策劃文化相關事務 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三) 三年內未曾獲頒績優文化機關 (構) 義工團隊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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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