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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表揚文化機關(構)績優義工辦法 第5條

前條之推薦案件,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就被推薦個人或團隊填具推薦書表; 個人需檢附服務年資與時數證明文件及績優事蹟相關資料,團隊需檢附組 織規定、成立時間、團隊表現及服務績效相關資料。 前項個人推薦人數以不超過該機關 (構) 服務滿一年年資義工人數之十分 之一為限,並應將服務滿一年之義工造冊併送本會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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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