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表揚文化機關(構)績優義工辦法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表揚文化機關(構)績優義工辦法規範文化機關(構)義工服務績效考核、表揚事項及相關作業程序,以激勵義工服務熱忱,促進文化機關(構)永續經營。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5-11・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文化機關 (構) :指從事文化藝術事業之文化局、文化中心、圖書館
、美術館、博物館、紀念館、社教館、演藝廳及其他有關文化機關 (
構) 。
二、績優義工:指志願擔任無給職之績優工作個人及團隊。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文化機關 (構) 績優義工之表揚,其類別、等級及名額如下:
一、個人:
(一) 金質獎:十名。
(二) 銀質獎:二十名。
(三) 銅質獎:四十五名。
(四) 特別獎:不限名額。
二、團隊:五個單位。
前項受表揚者,個人部分得由本會安排進行國內外文化觀摩交流活動
,團隊部分得發給獎金,以資鼓勵。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文化機關 (構) 對所屬績優義工得由其首長向本會推薦。推薦標準如下:
一、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金質獎:連績服務六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並曾獲頒銀質獎後繼續服務滿兩年,績效卓著,且未曾獲頒金質獎
者。
(二) 銀質獎:連續服務四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小時以上,並曾
獲頒銅質獎後繼續服務滿兩年,具有勞績表現特殊,且未曾獲頒銀
質獎者。
(三) 銅質獎:連續服務二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四百小時以上,服務
熱心工作績優,且未曾獲頒銅質獎者。
(四) 特別獎:當年度對所服務文化機關 (構) 具特殊貢獻者。
二、團隊需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訂有義工服務團隊組織規定,團隊成員達三十人以上,且服務團隊
成立達一年以上,組織健全,運作良好者。
(二) 支援所屬文化機關 (構) 推廣文化活動,或協助策劃文化相關事務
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三) 三年內未曾獲頒績優文化機關 (構) 義工團隊獎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前條之推薦案件,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就被推薦個人或團隊填具推薦書表;
個人需檢附服務年資與時數證明文件及績優事蹟相關資料,團隊需檢附組
織規定、成立時間、團隊表現及服務績效相關資料。
前項個人推薦人數以不超過該機關 (構) 服務滿一年年資義工人數之十分
之一為限,並應將服務滿一年之義工造冊併送本會查核。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前條評審原則如下:
一、個人:就其品德、服務態度、服務年資、服務時數、績優事蹟等項綜
合評定。
二、團隊:就團隊精神、整體表現、成立日期及服務績效等項綜合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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