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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 第2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對於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具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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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受獎名額以一人至五人為原則,由文化部辦理受獎人之遴選、…第4條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第5條本獎章由本院以公開儀式頒給之,並頒給獎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文化部…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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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