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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 第5條

本獎章由本院以公開儀式頒給之,並頒給獎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文化部得報請本院撤銷或廢止之,並追回本獎章、證書及獎金: 一、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二、違反勞工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三、受獎事蹟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情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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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