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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 第3條

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受獎名額以一人至五人為原則,由文化部辦理受獎人之遴選、評議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 本獎章受獎人之遴選提名,由下列人員以書面載明姓名、事蹟為之: 一、評議委員。 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 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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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