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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2條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應協助宣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觀念及 相關法規,具體作法如下: 一、協助安排相關部會策製之宣導素材透過無線電視電臺、廣播電臺、公 益廣告燈箱及本局所屬電子字幕機刊播。 二、運用座談會、公聽會或其他集會場合,對廣電、出版、電影及錄影節 目帶事業加強宣導。 三、於協助民間公益團體辦理相關主題之公益宣導活動時,宣導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相關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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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