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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4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出版品,於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處 分後,本局得將處分書彙整並發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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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