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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宣導內容如下: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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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應協助宣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觀念及相關法規,具體作法如下:一、…第4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出版品,於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處分後,本局得將處分書彙整並發…第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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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