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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 第3條

左列職位不列入職期調任範圍: 一、政務官及民選首長。 二、所任職位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者。 三、無適當職位可資調任者。 四、經本院核准得不予調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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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