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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 第4條

各機關主管人員之職期定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 於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 前項人員必要時,得隨時調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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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