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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 第5條

職期屆滿調任人員,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綜合考評後 ,予以調任。 前項考評標準,由各部、會處、局、省 (市) 政府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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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