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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 第7條

職期屆滿調任人員,各機關應於職期屆滿前三個月,就內部一級單位主管 及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擬議調整職務層請主管機關核辦。但簡任級人員 ,應層請本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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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