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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 第9條

職期調任人員,得依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核給其本人及眷屬赴任旅費,並 發給搬遷費。 前項調任人員,如有子女在學者,其轉學依照規定優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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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