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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規範了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專業獎章的頒發條件、對象、程序等事項,目的是為了獎勵在公共行政或研究發展領域表現傑出的人員。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1-22・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對研考業務具有卓越 貢獻之人士,特依獎章條例
第九條
及其施行細則
第十五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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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研考業務,係指從事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行政資 訊管理、政府出版品管理及其他有關研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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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研考專業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對研考制度之推動、研考業務之策劃與執行及研考法規之研修,具有 特殊貢獻者。 二、對有關研考之學術理論及實務,潛心研究並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 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者。 三、主持重要研考工作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顯著者。 四、參與或舉辦國際會議,對我國研考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昇,有 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對研考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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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但頒給外國人者,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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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獎章之請頒,請研考機關或各級研考單位循行政系統推薦由機關報送。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士,由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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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主任委員以公開儀 式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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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士者,得視 需要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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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由本會依獎章條例
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送請 銓敘部審查登記,並知會其服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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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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